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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环罚字[2018]18

 

田丽敏煤场:

负责人:田丽敏

身份证号码:150424198106030323

地址:林西县林西镇西门外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519日对你煤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煤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煤场已建成,并开始煤炭储存集运,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519日《林西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林西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52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局已于2018519日下达了《林西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林环责改字〔201820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同时根据上述法律条文,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

账户名称:待结算财政非税款项户

帐 号:150647642156313310008000065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环境保护局或林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西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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