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6月1日下午,林西县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会议由该院副院长黄福军主持,新闻发言人宋瑞峰向媒体记者介绍了该院环境资源纠纷案件审理有关情况,并发布五个典型案例。广播电视台、林西时讯等本地新闻媒体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了发布会。
近年来,该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严惩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全社会提高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氛围。
2013年以来,该院共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34件,其中盗伐林木类案件1件,滥伐林木类案件7件,污染环境罪案件1件,非法狩猎罪案件2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21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1件。
发布会重点通报了5起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典型案件。
案例一:炼油残渣随意倒,污染环境被判刑
2016年8月,被告人李某作为林西县顺华废旧机
油收购厂法人,未按照《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让工人张某等人将炼油罐内属于危险废物的15.5吨炼油沉淀残渣原地倾倒,排放至厂区外南侧未采取防渗、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的土地上堆存,严重污染环境。
林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具有危险性的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意义】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即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以污染环境罪论处。该案充分说明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以牺牲生态环境的代价来追求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
案例二:林地资源受保护 非法占地要担责
2016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屠某在大井镇中兴村三组大洼渠附近擅自开垦三条农田防护林采伐林地,种植甜菜,毁坏林地17.5亩。
林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额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结合林西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屠某判处缓刑在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意义】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法律规定的,属于"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案例三:“三有”动物勿乱捕 非法狩猎需买单
2014年11月初,被告人刘某在禁猎期违反狩猎法规在林西县新林镇七一村三组罗锅地,采用投放扁毛霜药物的手段,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斑翅山鹑(沙鸡)27只、石鸡(呱呱鸡)17只。经鉴定,斑翅山鹑和石鸡已列入《“三有”保护动物名录》。
林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一个月。
【案件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沙鸡、呱呱鸡虽然并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是因其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也同样需要予以保护。本案被告人没有意识到其所捕获的沙鸡、呱呱鸡属于“三有”动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依法构成非法狩猎罪。
案例四:自家种植林木 擅自砍伐亦追责
2013年9月4日至5日,被告人杨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将自家位于新城子镇樱桃沟村黄土坑营子前河滩的林木砍伐出售。经鉴定,共计滥伐林木191株,蓄积为42.6立方米,树种为杨树。
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意义】
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即便是自己种植的林木,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且数量较大的依然构成我国刑法上的滥伐林木罪。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以为自己种植的杨树,可以随意砍伐、支配,正因为其不知法、不懂法、对自己的行为欠缺正确的认识,才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案例五:非法采矿破坏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维权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李某自1999年起与林西县隆平农场、林西县大井镇多次签订沸石开采合同,在为办理采矿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大井镇红星村牧场后山非法开采矿山,每年生产沸石大约2000吨,总面积28亩,矿坑最深处达到78米。林西县国土资源局多次向李某下达了责令停产、没收非法开采矿产品并处罚金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李某上交罚款后,并未停止采矿。为保护国家矿产资源,营造良好的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林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林西县国土资源局对李某的非法采矿行为为积极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林西县国土资源局继续履行对李某非法采矿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林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林西县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林西县国土资源局未积极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对李某的非法采矿行为继续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案件意义】
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由于行政机关的待遇履行职责,导致国家资源受到破坏,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的侵害。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支持了公益诉讼请求,使国家资源被侵害的状态得到彻底停止和治理,促进了社会环境资源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