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实施方案》出台。
该《方案》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导,以“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的目标为主线,紧紧围绕自治区打造绿色农畜产品加工输出基地的目标,全面开展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有效督促屠宰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屠宰环节肉品质量风险隐患;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主导思想,严厉打击添加“瘦肉精”等违法行为,力争发现一批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线索,保障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健全和完善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查监管制度,建立 “源头治理、风险控制、可追溯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项目抽检——日常监测——企业自检”三级监测体系,促进“瘦肉精”监督监测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
该《方案》明确样品采集要求,其中,样品范围以盟市为单位选择样本屠宰企业,采样点要涵盖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经营模式的屠宰企业。原则上规模以上屠宰企业(实际年屠宰生猪2万头、牛3000头、羊3万只以上的企业)抽样比例占80%,小型屠宰企业占20%。
该《方案》明确,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代宰猪(牛、羊) 或产品可按要求进入下个屠宰环节。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应立即进行二次快速检测。二次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禁止同批猪(牛、羊)移动,或者封存同批猪(牛、羊)产品,同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按要求进行确证检测。如二次快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需进行第三次快速检测,检测结果仍为阴性的,按快速检测阴性结果处理;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快速检测阳性结果处理。与此同时,确证检测机构应在出具确证检测报告2小时内告知送样单位。确证结果为阴性的,按阴性结果处理,猪(牛、羊)解除禁止移动限制,猪(牛、羊)产品解除封存。对经确证检测判定为阳性的,送样单位在收到确证检测阳性结果24小时内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