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注销
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持死亡证明,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二)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四)公民在家中死亡并实行土葬的,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并由亲属签字确定。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村(居)委会或殡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无法查明公安派出所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公安机关治安、交管、刑侦、消防等有关部门对非正常死亡公民出具死亡证明的,应当抄送非正常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二)其他注销
1、对公民户口底簿(《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丢失或人口信息系统更换、人口信息库内人口数据丢失造成的无户口情况,凭本人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及《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和社区民警的调查材料,填写申请表,由公安派出所、旗县区公安(分)局审核后,派出所办理补户手续。
2、对公民因常年外出户口被注销,本人要求恢复户口的,按赤峰市公安局户口补录程序进行办理,并进行全国人口信息查询及人像比对,填写补户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恢复其户口。
3、公民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注销删除重复户口的工作意见》(内公办[2014]71号)文件执行,注销其重复户口,并在备注中注明重复户口情况,以备核查。
4、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释放证、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等证件的公民,符合落户条件的,由旗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