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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

(一)户口迁入

市内户口迁移实行“一站式办理”。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不需要开具准迁证和迁移证,在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下,申请人直接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提交申请落户材料,办理迁移落户。

迁入农村牧区户口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2〕62号)规定:除出生落户、夫妻投靠落户(含子女随迁)、收养子女落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部队复员转业军人返乡落户外,其他人员的户口迁往农村牧区应当从严控制。

在我市中心城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镇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镇区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连续租赁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的房屋,包括自购房、自建房、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单位或个人授权使用的各类商品房、单位公产房

一、投靠类:具有市辖区、旗县区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镇区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不受投靠人年龄、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面积等其他条件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购房类:凡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父母,可凭正式购买房屋合同、正式发票或房产证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投资经商类:凡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本自治区内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区外人员按《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赤政办发〔2013〕15号执行。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或捐款办公益事业10万元以上的外来人员,凭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捐款证明等材料可在常住地登记户口。

四、人才类: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考录)的工作人员,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在就业地、建制镇镇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暂时没有稳定住所的,办理单位集体户口,单位没有集体户口的允许挂靠亲友落户。

(二)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自治区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未满5年的毕业生、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农村牧区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等,依照本人意愿,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以在就(创)业地、建制镇镇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毕业已满5年的毕业生,按符合其他条款的规定办理。

以上人员申请登记户口的,本人落户申请、本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居住地址证明为必备证明材料,还需提供以下证明:

1、依合法稳定住所条件落户的,同时提交房屋产权归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能够证明随迁人员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2、投靠落户的,同时提交《结婚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3、因工作调动或招聘录用的,提供调动或招聘录用证明,已经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提供单位人事部门的工作证明。

4、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等同时提供毕(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用人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落户城镇镇区时不得再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通过公安部门人口信息系统或部门共享信息能够证明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

五、其他

(一)在城镇就业,连续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自治区内农牧业转移人口,依照本人意愿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以在现实际居住生活城市、建制镇镇区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由本人申请、提供《居民户口薄》、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居住3年以上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二)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入境后在我市定居的,或我市公民出国出境回国定居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华侨回国定居证明、公安机关外事部门证明,经旗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后,到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三)安置的军队转业军官、士官,我市兵员退出现役部队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在现实居住生活的城市、建制镇镇区申请迁移落户,凭安置办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伍证明到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和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经旗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到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军人家属随军落户(指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条件的子女),凭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决定、单位证明、结婚证、落户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证明,由旗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四)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由旗县市区公安(分)局开具准迁证明,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毕业后凭《报到证》或《毕业证》、和《迁移证》,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户口迁入经常居住地、就(创)业地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籍迁出,未落户又改变意愿返回原籍的,由旗县公安(分)局审批,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恢复户口。

大中专毕业后已经在外地入户的,不按毕业生的规定办理。

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在上学期间因故退学或肄业的,凭退学证明、迁移证,由旗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自愿来我市工作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取得地市级以上科研成果的人员,暂时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持相应的证书可将户口迁入其经常居住地的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

(五)刑满释放人员已注销常住户口的,凭释放证明等材料,由旗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六)离婚后申请回原籍落户的人员,本人凭书面申请、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离婚证、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等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迁入其直系亲属户内,原籍为中心城区、建制镇镇区内的,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原籍为农村牧区的,由旗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孤寡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靠的残疾人,有人愿意赡养或抚养的,经公证处公证后,凭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落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由旗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七)对于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生态移民、扶贫移民等移民工程,按照移民总体工作安排和要求,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落户。

(二)户口迁出

 

公民户口需迁往外地的,本人或户主凭迁往地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到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本人或户主不能亲自办理的,代办人可持委托书予以办理。

(一)出国(境)定居的人员或者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但尚未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国定居证明或者本人所持有的外国护照注销其户口。

(二)公民被征集服现役,由本人或者家属持《入伍通知书》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公民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入伍人员证明,直接注销户口。

大中专学生在校被征集服现役的,凭所在部队或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证明注销户口。

(三)考取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需要迁移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凭《录取通知书》办理迁出手续。入学时本人未迁移户口的,毕业后,在本市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凭《报到证》或《毕业证》、就业协议或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市外落实工作的,依迁往地的《准予迁入证明》或其他无需开具准迁的相关材料办理手续。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证明注销户口。

(四)被判处徒刑的人员,不再注销常住户口。

(五)户内成员因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一方申报户口迁移登记,另一方不愿拿出《居民户口簿》,可以凭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离婚证等)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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