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姓名
变更姓名,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主项变更审批表》,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批。
(一)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姓名,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并提交申请及《居民户口薄》;
(二)已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变更姓名,由本人写出申请,提交《居民户口薄》及身份证;
(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四)未成年人变更姓氏的,由生父母(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由养母或养父)协商提出书面申请或法院判决变更,并提供公证书。
(五)成年人需变更姓氏的,需提供公证书
(六)公民本人过去使用过的姓名在人口信息系统无记录的,可凭毕业证、人事档案、驾驶证、护照等证件添加至曾用名。
二、性别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应当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凭“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填写《主项变更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由公安派出所、旗县区公安(分)局审核,报市局审批。
三、出生日期
公民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或错误录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合法、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填写《主项变更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公安派出所、旗县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审批。
证明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在校生应出具学校证明,本人旧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管区民警调查材料,派出所录入错误证明等办理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四、民族
变更民族成份,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内民委发[2016]13号)文件规定要求,向户籍所在地的各旗、县(市、区)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由于录入错误造成民族成份差错的,由派出所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填写《主项变更审批表》一式三份,带原件由公安派出所、旗县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审批。
五、其他
公民的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动态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差错的,可以由本人或者户主,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身份证号码重号、错号的,应当告知公民本人申报更正登记。本人填写申请表,由公安派出所、旗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后更正。
附件:《主项变更审批表》(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