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探亲(T签注):探望在港澳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父母、配偶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团队旅游(L签注):参加国家旅游局批准的组团社组织的团队赴港澳旅游。
3、逗留(D签注):经港澳有关部门批准赴港澳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家属。
4、商务(S签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
5、其他(Q签注):赴港澳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或已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贴有符合办证标准的照片
2、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首次、换发、补发证件的申请人必须到办证现场,接受面见询问,并采集现场人像。
4、除团队旅游类事由外,均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意见。
三、办理程序
旗县受理的申请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受理、审批签发(不含证件返回时间)。其中旗县受理1-2个工作日,特快邮寄申请材料1-3日,盟市审批1-3个工作日,公安厅制证1-2个工作日。
受理再次签注,申请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批签发。其中旗县受理1-2个工作日,特快邮寄申请材料1-3日,盟市审批制证1-2个工作日。
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业务办理流程:以各窗口办理流程为准
业务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及当地派出所
业务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5839277 5939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