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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业务办理

一、受理范围

1、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T签注)、定居(D签注)、居留(J签注)、旅游(L签注)、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诉讼、其他(全部为Q签注)。

2、应邀(Y签注):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等。

3、经贸交流(F签注):持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赴台进行经贸交流活动。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贴有符合办证标准的照片。  

2、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首次、换发、补发证件的申请人必须到办证现场,接受面见询问,并采集现场人像。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提交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再次签注,提交原证件及复印件。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8、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意见(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单位意见)。

三、办理程序

旗县受理的申请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受理、审批签发(不含证件返回时间)。其中旗县受理1-2个工作日,特快邮寄申请材料1-3日,盟市审批1-3个工作日,公安厅制证1-2个工作日。

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业务办理流程:以各窗口办理流程为准

业务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及当地派出所

业务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5839277   5939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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