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林西县政府网站! 蒙文版

林西县2015年公租房分配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公开、公平、公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与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和《赤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赤政发[2015]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及范围

(一)分配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实行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先租后售,租售并举,增租控售,自愿购买,共有产权”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和特殊困难家庭优先照顾的原则,按照程序合理、严格监督、高效便民的思路,合理分配住房。

(二)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保障对象为城镇低保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城镇低保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人均收入水平不足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以下家庭。新就业人员是指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满5年,在林西镇(或街道)有稳定职业,并具有林西镇(或街道)户籍的从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林西镇(或街道)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林西镇(或街道)户籍的从业人员。

结合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管理的要求,根据我县保障性住房房源和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原廉租房部分(30-50)主要保障城镇低保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建成公租房部分(60)主要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廉租房房源不足时,可从公租房房源进行适当调剂) 。

二、分配方式及租金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全部以租赁的方式进行分配。按照被保障家庭的保障级别分梯度、分档次确定房屋租金标准的要求,充分考虑公租房(廉租房)管理费和维修费等因素,廉租房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2元收取。公租房按每月每平方米4元收取。配房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2元收取。

对于以前年度租住的廉租房,租金标准从2015年度执行本方案公布标准。

三、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应以家庭为单位,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城镇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林西镇(或街道)非农业家庭户口;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林西镇(或街道)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租赁公房;

(4)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在同一户口簿下;

(5)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申请家庭户主或成员。对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共同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6)低保以外的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不足当地低保标准2倍,即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低于10240元。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

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能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2)申请人具有林西镇(或街道)非农业家庭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林西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以下,即人均年收入低于14230元;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林西镇(或街道)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其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且并未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或购买经济适用房;

(5)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共同生活,并且在同一户口簿下;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租赁公房。

3、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有支付房屋租赁费用能力;

(2)申请人具有林西镇(或街道)非农业家庭户口;

(3)申请时在林西镇工作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或县人事部门的招录手续(分配令)等;

(5)在林西镇(或街道)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用住房且家庭成员未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4、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能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2)依法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并在县社保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

(3)在林西镇(或街道)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且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二)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进行配租

1、因伤致残、因病致贫复员军人;

2、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及其他英模;

3、持有一级、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4、无劳动能力的大病患者;

5、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转让房产的(除大病患者家庭外);

2、申请之日前5年内领取征收安置补偿金的;

3、正处在征收安置过渡期间的;

4、在城区内有私有住房或有商业性用房,已享受廉租房、购买经济适用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或持有自行修建能满足居住需要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无证房屋的;

5、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规定标准、有四轮以上机动车(不含低速货车)或其他特种作业车辆、有个体营业执照的;

6、按规定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资料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低保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证明、户口薄、低保证明和所有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单身人员提供单身证明;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财产分割判决书;丧偶人员提供已故配偶的死亡证明和身份证号码;

3、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低保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有固定工作的,出具与单位签定的一年以上聘用合同,近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单位有稳定打工收入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打工收入证明;

4、林西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申请书;

5、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由用人单位统一提供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证明、户口薄和所有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单身人员提供单身证明;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财产分割判决书;丧偶人员提供已故配偶的死亡证明和身份证号码;

3、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学历证明、职称证明;

5、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

6、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经营单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经营证明、营业执照等;

7、林西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申请书;

8、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审查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递交申请书,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初审。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对情况不属实的,退回并说明理由。情况属实的,由经办人在所有材料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加盖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章。经调查考证后,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申请家庭打工收入证明、是否有自建无证房屋等证明。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结束后将申报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报送街道(或乡镇)复审。

(三)复审。乡镇、街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人员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标注“情况属实”字样、签署复审人员姓名、加盖单位公章。认可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在证明材料上标注“情况属实”字样、签署复审人员姓名、加盖单位公章。将经复审和查档均合格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街道(或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合格后的申报材料报送县房管部门进行核准。对复审不合格或经审核异议成立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并说明理由。

(四)终审。县房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民政、公安、人社、工商、住房公积金、国土、房屋征收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进行第三次审核。其中,县房管局负责房屋产权产籍查档确认,民政局负责低保确认,国土局负责外来务工人员住宅建设用地查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纳查询,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车辆档案查询,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保资金发放查询,劳动部门负责劳动(聘用)合同确认,工商部门负责营业执照查询,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与补偿安置查询。联合审查后提出最终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对象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所在街道或乡镇。

六、分配程序

终审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按照自愿原则,到县房管局交纳保证金10000元。交纳保证金的申请户,通过公开摇号决定是否获得公租房租赁权(摇号未取得租赁权的,退还保证金),并且每户只限租赁一套公租房(每套配一间配房)。

摇号时间和地点以县房产管理局另行发布的公告为准。

七、运营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为符合相关规定的投资主体。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2、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签定合同时,必须一次性交纳租金一年,并自行承担水、电、暖、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承租人或未取得全部产权的购买人不得擅自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或未取得全部产权的购买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或退购时不予补偿。

3、年度复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复核工作由房管会同民政、公安、人社、工商、住房公积金、房屋征收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主要对承租人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车辆等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后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保障。经复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范围的,街道、镇政府和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出或者按该方案规定公租房(廉租房)完全产权价格购买。对于退出确有困难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街道或乡镇提出审查意见,经县房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退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的房租费按原租费1.5倍计收。

4、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因经济状况、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来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其他类型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保障类型转化,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由原住房保障类型转化为其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类型。

5、因就业、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6、公共租赁住房允许租赁一定年份后,向承租家庭分批出售不超过项目总量50%的房源。出售价格原则上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价格70%确定,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测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政府批准实施的价格购买后承租家庭取得房屋70%的产权,其余30%的产权归政府所有。

7、个人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向住房保障部门付清房款满5年后,方可上市转让或者出租。上市交易时,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应当向政府上交实际成交价款的30%,可取得全部产权。实际成交价款不得低于届时当地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限价由房管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测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8、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后,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普通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原公共租赁住房购买人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政府提供的其他保障性住房。

9、保证金管理。对于取得公租房租赁权的申请户,已交纳保证金存入专门账户。租住期间,不按规定交纳租金的,或擅自改变公租房住宅用途和建筑结构本人又拒绝恢复的,按现行建筑造价从保证金中抵扣相关费用,退租时扣除相应费用后退回剩余保证金。

11、退租管理。租赁户需要退租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或乡镇审批,县房管部门核准后,在15日内腾出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暖、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室内自行装修部分,由租赁户自行处理。

八、监督责任

1、县政府成立公租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全面负责公租房分配工作。县纪检监察、住建、财政、审计、公安、街道、民政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要全程参与摇号过程,并请县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

2、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对拒不退出公租房(廉租房)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1)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及就业等基本情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5)家庭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

(6)已取得其他自有住房或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7)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8)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的。

3、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公租房分配过程进行全程参与监督。对把关不严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个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林西县2015年公租房

分配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景林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张新宇 县政府应急办主任

        王  涛 县监察局局长

        王文成 县住建局局长、房管局局长

        卢永峰  县发改局局长

        刘振华  县财政局局长

        王晓东  县审计局局长

        窦玉明  县人社局局长

        宫海林  县社保中心主任

        南凤林  县就业中心主任

孙玉君  县公安局纪委书记

        肖树民  县司法局局长

        马永利  县民政局局长

        姚向军  县广电中心主任

        刘艳春  县房屋征收局局长

        李智广 县房管局副局长

 廖凤升  县工商局局长

        边剑锋 县医院院长

        孙晓龙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马晓辉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杨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王志军  县林西镇镇长

        李晓民  县城南街道办主任

        胡  伟  县城北街道办主任

    领导下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李智广兼任。

 


【字体: 】 【打印】【关闭
  • 上一篇: 没有了!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内容
Copyright ? 2017 www.www.stbtoo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林西县人民政府主办     蒙ICP备16004577号
联系我们 | 站群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