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急诊患者的抢救及后续治疗工作,提供快速、有序、有效和安全的诊疗服务,尽最大可能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让人们真正感受到“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保证病情危重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抢救治疗,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优先处置通道,符合条件者及时启动优先处置通道。进入“优先处置通道”的病人:是指各种休克、昏迷、心肺骤停,严重心律失常,急性重要脏器功能衰竭垂危者。
2、“优先处置通道”的工作要求及诊疗程序如下:
(1)急诊科必须对所有急诊病人实行24小时应诊制和首诊负责制。
(2)送入急诊抢救室的病人,是否进入“优先处置通道”,由抢救室的当班医生根据病情决定,凡进入“优先处置通道”的病人,不需办理挂号、候诊等手续,立即给予抢救,提供全程服务。
(3)进入“优先处置通道”的病人,各有关科室必须优先诊治和简化手续,各科室间必须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4)危重患者优先入院抢救,由急诊科医生、护士护送,后补办住院手续。
(5)各专业科室每日预留1~2张床位。
(6)全院职工必须执行我本制度,凡对进入“优先处置通道”的病人如有发现推诿病人或呼叫不应、脱岗离岗的个人和科室,除按规定处理外视对病人抢救的影响程序追究其责任。
3、对群体伤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情危重者,急诊科在积极救治的同时要上报行政总值班,必要时上报主管副院长、院长及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