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林西县政府网站! 蒙文版

林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经验和调动县内资金、人才开发建设林西,推动我县对内对外开放向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发展,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2005年1月1日后,所有在我县投资兴办实业、购并企业、开发商贸和进行公共事业、技术人才等广泛领域合作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投资企业在适用本政策时,如果国家、自治区、赤峰市有更优惠的政策,可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四条 新办加工型企业或现有企业招商引资扩大规模组建的新企业,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给予优惠。新办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也可享受3年内企业所得税全额免征政策。
         第五条  鼓励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发展集群产业和配套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对投资建设有色金属深加工、能源工业、重化工和农畜产品加工业的项目,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  新办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餐饮连锁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用工人数50人以上的大型商贸流通连锁企业和物流配送中心,新办的咨询业、信息服务业、资产评估、科技服务业、人才培训等中介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
 2年内全额给予优惠,2年后减半优惠3年。
         第七条 投资交通、水利、电力、生态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公共事业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内政发[2003]16号)文件执行。投资发展第三产业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4]48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投资奶牛养殖基地建设的项目,参照《中共林西县委、林西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奶牛养殖业的意见》林党发[2004]36号)等有关文件执行。投资食用菌、肉牛羊等农牧业产业基地的项目,根据投资者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专事专办。
         第三章 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
         第九条 县外投资者可在本县境内选择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行业规划的,可以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投资企业在合同、章程规定期限内全部注入资金,属鼓励发展的产业,按地段最末类别的标定地价收取土地出让金。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占地面积20亩以上的企业,土地出让金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勘查我县矿产资源,探矿权人按有关规定投资勘探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优先依法获得采矿权,也可以进行有偿转让。
         第四章  收费、注册登记和审批政策
         第十二条 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对本县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列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经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和投资新建项目,各项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按林西县政府审定的收费项目目录以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投资兴建项目符合条件的,有关审批部门自项目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超越部门权限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申报或向有关部门报送,并负责协助审批。
         第十五条 外地企业到林西开办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与县内企业合作的,可沿用原企业字号,经县工商局审核还可使用冠以“内蒙古林西”字样的企业名称,并由县工商局协助企业向上级工商部门申报。
         第五章 服务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对重点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联席办公制”;企业外部的协调服务,由县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实行“跟踪服务制”;投资企业前期考察和有关商务活动,由县招商引资部门实行“联络服务制”。
         第十七条 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向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
         第十八条 由县治理经济环境办公室负责,免费向投资企业发放“收费监督卡”,收费单位必须按县政府审定的《收费项目目录》,实行公示制和依卡收费制度,收费目录以外的其它收费一律免收;收费单位不填写收费监督卡的,企业有权拒绝缴费。
         第六章   人才引进、社会保障政策
         第十九条 硕士生及特殊专业人才应聘来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职务工资可在原有基础上向上浮动3级,工作满5年后,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由县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企业聘用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投资额较大或牵动作用较强的项目投资者及贡献特别突出的引进人才,经本人同意,可聘为同级党委、政府的经济顾问,或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和荣誉职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及聘用的人员,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各方面,享有林西居民同等待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根据投资者要求,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另行协商议定。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县政府有关规定与本政策规定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字体: 】 【打印】【关闭
  • 上一篇: 没有了!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内容
Copyright ? 2017 www.www.stbtoo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林西县人民政府主办     蒙ICP备16004577号
联系我们 | 站群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