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林西县政府网站! 蒙文版

林西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鼓励招商引资,提高引资人、中介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引进项目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引进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本县企业等方面做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引资人),经确认后,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招商引资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由招商引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奖励条件
    引进无偿资金(包括通过非官方渠道引进的资助、捐赠资金,不含赈灾、救济捐赠和各类政府性拨付资金),项目资金接受方是乡镇政府的,单个项目引资总额应达到500万元以上;项目资金接受方是县政府的,单个项目引资总额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项目资金接受方是企业或 其他受益单位的,引资额度下限由企业或受益单位自行确定。
引进有偿资金、流动资金不在政府奖励范围之内;为企业引进的有偿或流动资金,由企业自行确定奖励条件。
    (二)奖励标准
    根据引进资金数额和投向,由接受方按以下标准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
    1、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不到1000万元的,资金全部到位后,奖励引荐人5-10万元;引进资金1000万元以上,不到5000万元的,资金全部到位后,奖励引荐人10-50万元;引进资金5000万元,不到1亿元的,资金全部到位后,奖励引荐人50-100万元。
    2、引进无偿资金1亿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3、企业引进资金,按实际到位额的3%至5%的标准给予奖励,也可以本企业股权转让方式给予引资人奖励。
    (三)奖励确认
    1、引进县外客商直接投资兴办企业,独资企业缴税期满一年后,按本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确定引资额;合资、合作企业,外来合资合作方股本应超过51%,在企业缴税期满一年后,按本企业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确定引资额。
    2、引进国内外高新、专利技术、著名品牌、商标等无形资产和以设备(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设备除外)投入的项目,经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评估鉴定后,按无形资产和设备实际评估价值确定引资额。
    3、同一招商引资项目,属多方引荐的,只确定一个引荐人。
    第五条 奖金支付
   (一)引资人、中介人应当在招商引资前签订引资及承诺奖励的协议、合同,并到招商引资部门备案。招商引资事项完成一年内,申报奖励确认。未备案或超过时限,视为自动放弃获奖权利。
   (二)招商引资事项完成后,由引资人、中介人向所在地招商部门提出书面受奖申请,填写《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单位)投资的,提交投资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单位证明;个人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已签定的引进资金协议、合同,承诺奖励的书面协议、合同;
    3、奖励出资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证明;
    4、引进资金或以资金投资项目的,提交银行进帐单或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投资情况证明材料;投资建设企业的,还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验资报告;
    5、以设备投入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设备价值评估报告和设备投产验收报告;属国家规定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和“强制认证”的产业、产品,出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证明;属于进口的,还应提交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招商引资部门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对申报人受奖资格、受奖金额及奖金支付方式的确认工作,并报本级政府审批。
    (四)经确认、批准后,招商引资部门向奖
励出资单位送达《招商引资奖励确认书》,由奖励出资单位按确认事项,向引资人或中介人兑现奖金。
    (五)经确认支付的奖金,企业可视同咨询费列入成本费用。以现金、现汇方式引进资金,投资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所支付的奖金,可视同“承诺费、借款手续费”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六条 奖金来源
    1、引进无偿资金新上独资项目或非盈利公益事业项目,奖金由本级财政支付;引进借贷资金、合资合作等项目资金,奖金由企业或受益单位支付。
    2、引进收购破产企业资金,剔除购买资产金额,新增投资部分,奖金由本级财政支付。
    3、受奖单位和个人应纳所得税由奖金支付单位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采用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领取奖励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实后,追回全部奖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林西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林政发〔2000〕56号)同时废止。

【字体: 】 【打印】【关闭
  • 上一篇: 没有了!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内容
Copyright ? 2017 www.www.stbtoo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林西县人民政府主办     蒙ICP备16004577号
联系我们 | 站群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