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以县政府名义聘请的对外经济合作、招商引资顾问采用统一名称。
第三条 拟聘县政府对外经济合作、招商引资顾问应热衷于林西县经济建设,愿致力于林西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林西县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外方公司负责人;
(二)国内外知名跨国公司、经贸组织、金融组织、法律组织及商会的主要负责人;
(三)经济、科技、金融、法律等领域知名学者、专家;
(四)对林西有特殊贡献的人士。
第四条 县政府对外经济合作、招商引资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交流信息。介绍林西县情、投资环境、合作项目;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经济政策及投资、贸易、经济合作方面的信息。
(二)为林西县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出谋献策,提出重要建议。
(三)组织经贸洽谈活动。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企业到林西考察、进行经贸洽谈;对林西县在所在国家或地区举办的经贸活动予以协助,积极联络或介绍有关企业参与活动。
(四)推进林西与国内外的科技和教育交流,为林西培养国际经贸、科技、管理等各方面人才。
第五条 林西县招商引资局是县政府涉外经济顾问聘请和联络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聘请县政府对外经济合作、招商引资顾问的初审和向县政府呈报工作;负责联络、调查和了解县政府对外经济合作、招商引资顾问发挥作用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汇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 聘请林西县对外经济合作、招商引资顾问, 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有关单位按规定推荐, 向县招商引资局提交书面报告, 并附被推荐人履历表、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事迹材料等文书资料;
(二)县招商引资局应当自收到推荐单位的书面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后, 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经县政府批准聘请的对外经济合作、招商引资顾问,颁发《林西县人民政府对外经济合作、招商引资顾问聘书》。
第八条 聘请为县政府对外经济合作、招商引资顾问的, 由林西县县长签署聘书, 在适当场合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颁发;
经县长授权, 也可以由县有关部门负责人代为颁发。
第九条 为林西县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做出突出贡献的县政府政府对外经济合作、招商引资顾问,经县政府批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不适宜继续担任顾问的,报县政府批准予以解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